第八十二章 施恩(2 / 2)

在室町时代栋别役仅是为了修复寺社、桥梁等建筑物时临时征收的赋税,而到了战国时代,栋别役改为定期缴纳,已然成为了大名们的固定收入。

到了武田晴信时代,武田晴信在继承家督的次年即天文十一年1542年便制定了栋别帐,以此为标准在国内征收栋别役。

天文十六年1547年,武田信玄命侧近驹井政武起草武田家的分国法甲州法度之次第,在武田家的领地内,甲州法度之次第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文件。

甲州法度之次第现存两个版本,一版为二十六条本,一版为五十七条本,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删改、追加而来的,武田家的与栋别役相关的六条法律均出自五十七条本的追加条目中。

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,武田家的栋别法度大致有如下几个特点:其一,如若住民无力承担栋别役,住民所在的村落要替其承担,若是延期缴纳,数额翻倍北村家文书。

其二,如若有人为躲避栋别役逃亡,需及时追查并催缴欠款。其三,武田家不接受任何有关栋别役的诉讼案件。

从上述款项可以看出,栋别役乃是武田家的主要税收之一,武田家对征收栋别役之事非常严格,尤其不接受住民们对此的异议。

到了弘治元年1555年,武田晴信在领地进行“栋别改革”,重新制定缴纳栋别钱的标准。

规定住民们的主要住宅“本屋”需缴纳的栋别钱为每间二百文,新筑的房子“新屋”每间需缴纳五十文后又追加至一百文,因构造而不足以视为一间房子的“片屋”每间缴纳一百文。

尽管栋别钱是战国大名们的主要税收之一,但是武田家栋别役在当时的日本也是全国数一数二的重税,征收数额是陆奥伊达家的两倍,相模北条家的四倍。

栋别改革的第二年即弘治二年1556年时,武田信玄规定一年之中分别在二月与八月各征收一次栋别钱。

同时规定如果有住民没有及时缴纳栋别钱的话,就由负责征收当地栋别钱的代官自己承担。

另外,武田晴信大概还是有些自知之明的。之前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规定武田家不受理有关栋别役的诉讼,在这年也放松了一些,规定如果是因为天灾等特殊原因无力承担栋别役的话,可以先上报武田家,让武田家进行裁决。

所以现阶段佐久不服从武田的统治,原因还是很多的。

上田信方看着下面的人又露出惶恐的神情,不急不缓的解释道:“武田家的栋别钱收的太多了,完全没有顾惜你们的感受。

作为一个信浓人,我自然没有武田那么凶残,栋别钱以后只交一次,至于数目的话,主要住宅“本屋”需缴纳的栋别钱为每间一百文,新筑的房子“新屋”每间需缴纳五十文,因构造而不足以视为一间房子的“片屋”每间缴纳五十文。如何?”

几名地头连忙拜道:“城主様仁慈啊,在下十分感谢城主様地宽厚。”

上田信方笑道:“哈哈,以后你们都是我治下的领民,我这个人就是爱民如子,本来我是不想收重税。

但是这世间总是打仗,我不收税就养不起军队,没有军队就保护不了你们,所以收一些税收也是无奈之举。

至于武田家的六公四农的田役,我也做主只需要五公五农就可以了,至于你们要出售大米的话,就直接来我这里,我会以公道的价格收购的,总比那些商人压低价格收购要好一些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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