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被告方不是执法人员,她凭什么,有什么权利要求现场查看我方手机?”
“在经过官方调查之后,我方已经通过自证和官方查证两种方式证明了自身清白!”
“……但是就算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,被告方依然在当天晚上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小作文!
利用网络捏造虚假事实,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之下。
对我方原告极尽侮辱,以猥琐男,偷拍大叔这样的称呼!”
“……未经我方原告允许,上传视频至网络,已经侵犯了肖像权。
没有证据,捏造虚假事实侮辱诽谤,已经使得我方原告社会评价下降,损害我方原告名誉。
网络造谣侮辱我方原告。
已经达成情节重大恶劣的情形!
被告方之前发布的网络小作文点赞量上千,点踩点上万,播放量上亿!
已经远远超过法定的超过500点赞转发,或5000点击浏览就够定格入刑的情形。
已经满足顶格刑期条件……”
罗凯说到这里,深深的呼吸一口气。
怒火中烧。
声音更加的宏大:“被告方是学新闻媒体的,对于网络方面更是了解深刻,知法犯法!利用网络造谣。
利用网友朴素的感情,竟然想要网~爆我方原告。
消费和欺骗了网友朴素的感情,伤害了和谐的舆论氛围。
态度之恶心!
行为之恶劣!
造成社会影响危害之大!
已经罄竹难书!
针对以上案件事实,我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……”
“一:我方要求被告方在市一级的新闻媒体轮流一个月公开进行道歉!
二:我方要求被告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!
三:我方请求判处被告方诽谤罪顶格处罚……
四:此次诉讼费用公证鉴定费用全部判处被告方承担!”
“以下是我方提交的证据,公证过的证据1-2,为对方所发的小作文,点赞量,观看量,转发量都在上面!”
“2-4,为对方所造的谣以及道歉录音……”
“3-5……”
罗凯说完案件事实。
也说完自己的诉讼请求。
顺便当庭进行举证。
证明对方发了小作文。
证明,点击量,转发量之类的符合顶格处罚标准……
甚至一点一点的分析对方所犯的罪责。
把对方做的那些恶心事直接曝光在法庭之上。
丫丫个呸的。
写小作文是吧?
没证据就来控告是吧?
没有执法权,就敢查看我方手机查看我方隐私是吧?
欺骗和消费普通大众的朴素感情是吧?
做了错事还这么嚣张?
脸呢?
脸在哪儿呢?
既然自己不体面,那么我就帮你体面。
精神损失费一块钱!
狠狠的打脸。
伤害不高,但是侮辱性拉满。
你不是侮辱我方老实巴交的大叔吗?
那么老子就在法庭之上狠狠的用一块钱侮辱你。
来呀,相互伤害呀。
至于诽谤罪。
老子就给你伺候上!
把你送进去。
请求顶格处罚!
罗凯这一次动用了两个罪名。
一个是控诉被告方利用网络对原告方进行名誉侵权。
这是为了所求精神损失费。
虽然才一块钱。
这有个好处。
比起其他方式的造谣。
网络造谣侵权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时候!
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此次官司所需的律师费之类的各种费用。
第2個罪名则是诽谤罪,这一个目的就很简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