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、被告双方对事实及其经过不存在任何争议,转眼进入法庭辩论。当原告方重申放贷收贷均具合法合规的理由后,庶盶接着道:“本人认真研读了诉状,并仔细听取了原告方的辩论陈述。”</p>
庶盶继续辩称:“本人认为:无论是在原告的诉状中,还是在原告的辩论中,唯一的法律根据,是没有涉及利息的民法条款。而这些法律条款,最根本的意涵,就是明确、规范了平等原则,完全就没有赋予任何人、或任何机构,拥有能够坐收利息的合法权利、或者说合法地位。</p>
“原告方放贷ⅹ千余元的本金,如今要收取的利息,已成倍超过本金金额,这种坐收渔利的行为,完全违背了所引用的法律条款的平等原则。若非原告方引用法律不当,本人只能认为,原告方是在故意曲解并企图滥用法律条款。在此,本人督促原告方引用更恰当的法律法规。否则,就不能无视并违背所引用的法律条款、对平等原则的明文规定,继续做作坐收利息的美梦。”</p>
辩论中,原告方未能提出恰当的法律法规捍卫其利益——所引用法律条款根本就没有允许收取利息的明文规定。原告方只能强调诸如“祖祖辈辈以来,银行放贷收息都是合理合法的。”庶盶则随机应辩:“银行的出现,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,可谓十分短暂,资金计息的历史,在数千年历史中同样短暂。自古只有欠债还钱的说法,完全没有一债十利的法律依据。”任凭原告方抛出什么理由,庶盶时而引经据典加以回应,时而重复一句“于法无据,涉嫌非法渔利”,时而干脆不予理睬。</p></div>